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3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1649.53平方公尺。」 |
4 | 「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5 | 「本案設法定機車位84輛、實設機車位120輛。」 |
6 | 「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7 | 本案設置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262.87平方公尺。 |
8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垃圾處理及垃圾存放空間。 |
9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其貯集容積173立方公尺。 |
10 | 本案應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雨水利用處理量Wr=8880公升/日。 |
11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7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