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3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依建築管理程序審查,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辦理。」 |
4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9720.17平方公尺。 |
5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送出苓雅區林聖段1925,林德官段1332-6地號,苓洲段1353地號,正明段301-1,三民區安段207,建德段884,鼎山段522.灣勝段781.義民段278.新興區大統段1小段905-1.新興段一小段2015-1.2017-1.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231-1.莒光段1小段772.藍昌段1小段237.藍昌段一小段257-1.藍昌段278-1小段.藍昌段二小段1013.和平段2小段507.加昌段410.加昌段880.加昌段880、和平段1小段638、前鎮區鎮東段1002.鎮東段1004.前鎮區光華段1339.愛群段2186-1.小港區港墘段247.桂林段 |
6 | 55-1.桂林段56-1.左營區新莊段6小段1189、新莊段六小段1190.鼓山區龍華段2小段978-1.內惟段一小段140.內惟段1小段185.龍華段1小段852.龍華段1小段487-3、內惟段8小段844等37筆地號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11436.59平方公尺。」 |
7 | 「本案係環境影響評估案,起造人應依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辦理。」 |
8 | 「本案係交通影響評估案,起造人應依交通影響評估說明書辦理。」 |
9 | 「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10 | 「本案設法定機車位227輛、法定自行車位76輛。」 |
11 | 「建築物內各戶原未設置分間牆,爾後增設者,應依建築法第77之2條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辦理。」 |
12 | 本案一樓夾層設置鄰里會議中心,二層設置社區圖書館之公益設施,開放供公眾使用,並載明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及銷售契約,確保公眾使用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