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起造人應依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辦理。 |
3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本市前鎮區瑞隆段2小段637地號、瑞崗段3小段677地號、光華段1547、1548地號、三民區三塊厝段1130-2地號、中都段3小段900-2、902地號等7筆土地,辦理面積為744平方公尺)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三民區中華段2小段1541地號、三塊厝段2小段1366地號等22筆土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4137.84平方公尺」。 |
4 | 「本案係依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設計,地下30輛供公眾使用」。 |
5 | 「法定機車位105輛」。 |
6 | 「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7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8 | 使用執照請加註(建築物內各戶未設置分間牆,爾後增設者,應依建築法第77-2條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