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有法定停車位45輛,本次新增2輛,總計47輛;原有實設50輛車位。 |
2 | 建築技術規則部份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 |
3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4 | 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由申請人或委託消防專技人員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
5 | 依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二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二一五九號規定開工申請時應檢附消防設備及電力設備審查合格圖說。 |
6 | 本案依設計建築師簽證擬准發照。 |
7 | 本案已由建築師公會圖說及文件協檢。 |
8 | 本備註係屬行政觀念提醒,依法應辦理事項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備註未標示免除相關義務或責任。依規定應會同本府建設處共同勘驗部分應依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
9 | 為降低揚塵與細懸浮微粒(PM2.5),請於興建工程工地(包含假日施工)每兩小時固定灑水,以維護空氣品質與人體健康。 |
10 | 另依102年04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592號函,建築物申報開工時,應循「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標準作業流程」檢具清查紀錄表,報請本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