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農舍用地面積:13.00×25.35=329.55㎡,329.55/4022=0.0819×100=8.19%<10%。 |
2 | 依雲林縣政府108年12月30日府農林二字第1082529120號函辦理(農民資格)及雲林縣政府109年6月23日府農林二字第1090059291號函同意展延至109年12月29日。 |
3 | 依雲林縣政府105年6月6日府水管二字第1050055280號函及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105年6月3日雲水管字第1050006060號函辦理(搭排)。 |
4 | 依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104年9月15日雲水斗管斗南站字第1046260184號函辦理(版橋)。 |
5 | 為降低揚塵與細懸浮微粒(PM2.5),請於興建工程工地(包含假日施工)每兩小時固定灑水,以維護空氣品質與人體健康。 |
6 | 申請使用執照時,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應檢附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出廠證明、現場勘驗簽證(無滲漏證明或已依相關規定設置)、施工前、中、後之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人孔數及排放口接管照片)。 |
7 | 另依102年04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592號函,建築物申報開工時,應循「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標準作業流程」檢具清查紀錄表,報請本所備查。 |
8 | 建築執照書類係由申請人輸入資料後轉入電子資訊系統,敬請先行負責校對書圖內容一致性,如有誤繕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或更正。且電子簽章檔案業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9 | 本執照備註係屬行政觀念提醒,依法應辦理事項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備註未標示免除相關義務或責任。 |
10 | 申請開工日起七個月內竣工,並向本所備文具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