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棟別:A2。 |
2 | 原容積率為177.62%,變更後為209.06%,增加31.44%。 |
3 | 原申請建築物高度為10.20M、簷高為10.05M,變更後建築物高度為13.40M、簷高為13.25M。 |
4 | 原申請突出物一層,使用類組:樓梯間,變更後為地上四層,使用類組:H-2住宅。 |
5 | 原「層棟戶數」為1幢1棟、地上三層地下0層、1戶,變更後為1幢1棟地上四層地下0層、1戶。 |
6 | 原4F樓地板面積總合為0㎡,變更後為30.80㎡,增加30.80㎡。 |
7 | 原突出物壹層樓地板面積總合為13.11㎡,變更後為0㎡,減少13.11㎡。 |
8 | 原總樓地板面積為187.11㎡,變更後為204.80㎡,增加17.69㎡。 |
9 | 原3F陽台面積為4.49㎡,變更後為7.66㎡,增加3.17㎡。 |
10 | 原4F陽台面積為0㎡,變更後為8㎡,增加8.0㎡。 |
11 | 原陽台面積合計為12.15㎡,變更後為23.32㎡,增加11.17㎡。 |
12 | 原總工程造價為1,096,000元,變更後為1,255,000元,增加159,000元。 |
13 | 為保障縣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由申請人或委託消防專技人員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
14 | 外牆立面開窗變更:2F東向立面,設置(DW4)開落地窗、(DW8)開落地窗。 |
15 | 外牆立面開窗變更:3F東向立面,設置(DW4)開落地窗、(DW8)開落地窗。 |
16 | 外牆立面開窗變更:4F東向立面,設置(DW5)開落地窗。 |
17 | 結構變更。 |
18 | 其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