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累計總建築面積為22977.85㎡(本期建築面積366.75㎡,原有建築面積22611.1㎡) |
2 | 本案累計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為74918.43㎡(本期容積樓地板面積366.75㎡,原有容積樓地板面積74551.68㎡) |
3 | 本案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需經過無障礙勘檢小組勘檢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4 | 開工時應併案檢討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5 | 本案第一層樓版勘驗前應向本縣自來水廠辦理申請自來水用水設備圖說預審。 |
6 | 本案應送綠建築小組審查,請於開工前審查完畢。 |
7 | 本案涉消防設備檢討,應於開工時檢附主管機關圖說審查同意函,並於請領使用執照時檢附主管機關之竣工確認同意函。 |
8 |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
9 | 本案施工時除經許可外,不得占用道路等妨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