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為自然村案件,其供公眾通行道路(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現有巷道、未開闢道路)、排水溝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須舖築完成,並無條件成為現有巷道,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2 | 本案污水處理設施採用污水下水道接管,開工前須取得污水主管機關(本縣自來水廠)之接管許可,並於施作過程依「污水下水施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竣工時應取得主管機關之竣工查驗同意函。 |
3 | 開工時應併案檢討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4 | 本案第一層樓版勘驗前應向本縣自來水廠辦理申請自來水用水設備圖說預審。 |
5 | 本案為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案件。 |
6 | 本案綠建築審查尚符規定。 |
7 | 建築物於完成主體結構後,備相關資料向金門縣自來水廠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提出用水及用電申請。 |
8 | 本案施工時除經許可外,不得占用道路等妨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事宜。 |
9 | 本案申請使用用途為住宅,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取得本縣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 |
10 | 本案為自然村案件,其供公眾使用空地不得封閉,興建圍牆等違建行為,外觀造型、建築材料、顏色不得任意變更。 |
11 | 本案為自然村建築,若需申請補助不得興建圍牆、二次施工等違章行為,否則無法申請補助。 |
12 | 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法定空地(基地通路)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通路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