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據101年12月26日取得之都市計畫樁位圖。 |
2 | 原法定容積為260%,一年內取得建照獎勵容積=(260*15%)=39%,斜屋頂設置獎勵容積為=(260*5%)=13%,合計允建容積率為(260+39+13)=312%。 |
3 | 本案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業已告知建築師事務所﹕「本案目前尚未考慮無障礙設施設備,日後相關法令修正公告後,將要求進行改善,請考量無障礙空間日後改善之可行性。」 |
4 | 建管單位日後要求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時,相關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
5 | B棟1樓為部分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機械升降坑口,完工後應維持機械停車升降機運作,不得作為其它住宅居室或店舖使用,日後使用如有違反規定,將依相關罰則辦理。 |
6 | 一樓夾層空間,核准設置容積樓地板面積31.62平方公尺,取得使用執照後應按核准面積使用,不得增加樓地板面積,日後使用如有違反規定,將依相關罰則辦理。 |
7 | 案內前院退縮3公尺留設前院之空地應依核准圖說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或於地面層設置廣告招牌及看板,應維持路面暢通,作為人行通路使用,日後使用如有違反規定,將依相關罰則辦理。 |
8 | 案內屋頂層設置斜屋頂業經本府核准並給予容積獎勵,應按圖施工並於完工後妥善維護,不得任意拆除增建或移除斜版作為其他用途使用,日後使用如有違反規定,將依相關罰則辦理。 |
9 | 開工時應併案檢討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10 | 本案第一層樓版勘驗前應向本縣自來水廠辦理申請自來水用水設備圖說預審。 |
11 | 本案為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案件。 |
12 | 本案應送綠建築小組審查,請於開工前審查完畢。 |
13 | 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消防審查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