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拆除公文:110年12月23日府商建字第1100238632號。 |
3 | 拆除執照:110栗商建頭拆字第00030號。 |
4 | 本案係;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5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6 | 工程造價:1,030,000元〈建築物〉+72,000元〈陽台〉=1,102,000元。 |
7 | 簡易水土保持公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府商水保字第1110049442號函。 |
8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