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本案係;建築基地綠化、保水、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3 | 本案件係;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案件。 |
4 | 本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先完成基金提撥;完工時應檢附成立公共基金帳戶存款證明及切結書。 |
5 | 建築物施工至頂層查驗前應申報昇降設備開工備查。 |
6 | 道路佔用地面積3.1㎡。 |
7 | 雜項工程:圍牆長度:8.15m、高度:1.5m、屋頂框架長度:7.83m、高度:2.3m、工程造價:77,700元。 |
8 | 建築工程工程造價3,582,000元、雜項工程工程造價77,700元、總工程造價3,659,700元。 |
9 | 本案件停車空間應設1輛,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
10 | 依苗栗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代金總額325649元。 |
11 | 原領有(110)栗商建頭建字第00001號建造執照,因逾開工期限110.10.11未申報開工逾期作廢,原執照繳回重新申請。 |
12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13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