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本案係;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3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4 | 雜項工程:圍牆長度:1.14m、高度:1.5m、工程造價:3,900元。 |
5 | 建築工程工程造價828,000元、雜項工程工程造價3,900元、總工程造價831,900元。 |
6 | 本案面臨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將依內政部102.2.6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辦理。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施工完成排水系統及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
7 | 原領有(110)栗商建頭建字第00010號建造執照,因逾開工期限110.10.12未申報開工逾期作廢,原執照繳回重新申請。 |
8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