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依原領使用執照(101)栗商建頭使字第00092號辦理增建。 |
| 3 | 因本案土地重測併案辦理地號變更(重測前:頭份鎮蟠桃段後庄小段969-7、362-5、969-6、362-4、969-5、362-3、362-2、362-7等8筆地號變更為 |
| 4 | (承上)重測後:頭份市園段1562、1563、1564、1565、1566、1567、1568、1631等8筆地號)原基地面積為1293㎡,變更為1269.4㎡,減少23.6㎡。 |
| 5 | 本案併案申請拆除執照(110栗商建頭拆字第00023號),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應提示拆除廢物及開挖廢棄土之廢棄物管制卡或廢棄物解除列管文件。 |
| 6 | 原核准建築面積為507.34㎡,增建後為514.48㎡,增加7.14㎡。 |
| 7 | 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為838.15㎡,增建後為837.66㎡,減少0.49㎡。 |
| 8 | 原核准建蔽率為39%,變更為40.52%,增加1.52%。 |
| 9 | 原核准容積率為65%,變更為65.99%,增加0.99%。 |
| 10 | A戶一樓樓梯位置調整,原一樓樓地板面積為239.92㎡,增建後為240.84㎡,增加0.92㎡。 |
| 11 | B戶一樓增建儲藏室,原一樓樓地板面積為133.88㎡,增建後為140.1㎡,增加6.22㎡。 |
| 12 | A戶樓梯位置調整,原二樓樓地板面積為178.69㎡,增建後為172.37㎡,減少6.32㎡。 |
| 13 | B戶二樓增設升降設備,原二樓樓地板面積為77.24㎡,增建後為69.03㎡,減少8.21㎡。 |
| 14 | C戶室內增加樓梯一座,原二樓樓地板面積為74.88㎡,增建後為81.89㎡,增加7.01㎡。 |
| 15 | 本案併案申請雜項工作物升降設備(菜梯)一座及圍籬。 |
| 16 | 本案併案申請樹立廣告物。 |
| 17 | 本案原有法定停車數量為4輛,本次增建數量為0輛,合計共4輛。 |
| 18 | 本案原有工程造價為4190750元,增建後為4747300元,增加556550元。 |
| 19 | 其餘不變。 |
| 20 | 本案雜項執照工程內容及工程造價不得作為土地改良驗證審核之依據。 |
| 21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