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3 | 本案係依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之案件。 |
| 4 | 本案建蔽率53.56/(106.12-16.2)=59.56%<60%。 |
| 5 | 本案設計容積率:(183.71-16.2)/106.12=157.85%<200%。 |
| 6 | 工程造價:5,000x(183.71樓地板面積+8.82陽台面積)=962,650元。 |
| 7 | 本案已納入汙水下水道系統,查詢文號109年9月9日府水道字第1090180422號。 |
| 8 | 本案基地面臨未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依內政部102.02.06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辦理。 |
| 9 | 本案係使用道路申請之案件。 |
| 10 | 原建照(87)栗建管頭建字第169號,併案解除套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