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本案為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電氣相關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簽署及加蓋職業圖記之電力設備圖說。 |
3 | 建築物施工至頂層查驗前應申報昇降設備開工備查。 |
4 | 本工程結構由結構技師許基主簽證負責。 |
5 | 道路占用地:53.05㎡(不計入法定空地)。 |
6 | 本案係屬供公眾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建築物。 |
7 | 本案法定停車位數量為13輛及1部裝卸車位。 |
8 | 本案前經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府水保字第1100084784號函,核准水土保持計畫書審查完竣在案。 |
9 | 原有建築面積為2462.44㎡-本次拆除面積為897.61㎡+本次增建面積為2191.62㎡,合計為3756.45㎡。 |
10 | 原有建蔽率為25.7%-本次拆除9.49%+本次增加23.17%;累計建蔽率為39.38%。 |
11 | 原有總樓地板面積為2593.84㎡-本次拆除面積為897.61㎡+本次增建面積為3347.67㎡;累計總樓地板面積為5043.9㎡。 |
12 | 原有容積率為27.06%-本次拆除9.49%+本次增建33.44%;累計容積率為51.01%。 |
13 | 本案依據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104年05月28日府商建字第1040109602A號函得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 |
14 | 本案設置之避雷針設備,於申請開工時應委託電機技師設計並檢具圖說送本府工商發展處備查。 |
15 | 本案併案申請拆除執照(110栗商建苗拆字第 00019號),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應提示拆除廢物及開挖廢棄土之廢棄物管制卡或廢棄物解除列管文件。 |
16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