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建築物施工至頂層查驗前應申報昇降設備開工備查。 |
| 3 | 本案係:屬基地綠化、基地保水暨外殼節約能源設計之建築物。 |
| 4 | 建築物樓高/簷高:A區13.5m/13.35m,B區及C區13.1m/12.95m。 |
| 5 | 一樓樓高;A區為3.6M,B、C區為3.2M。 |
| 6 | 沿街步道面積(當空地):293.48㎡。 |
| 7 | 本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建築物。 |
| 8 | 併案辦理雜項工程(入口構架及圖牆工程:工程造價$357,570元),詳雜項工作物概要表。 |
| 9 | 工程造價:主建物$24,455,650元+陽台,屋簷$2,800,900元+雜項工程$357,570元,共計$27,614,120元。 |
| 10 | 本案污水處理系統;已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A6706水系(110年4月13日府水道字第1100069634號)。 |
| 11 | 本案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經常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 |
| 12 | 本案為下水道法施行細則適用地區,申報開工時應檢據環保主管機關及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書後始得同意開工。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具下水道主管機關核發之下水道查驗合格同意函及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水污染排放許可。雨、汙水分流須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竣工。 |
| 13 | 本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先完成基金提撥;完工時應檢附成立公共基金帳戶存款證明及切結書。 |
| 14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15 |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9年3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21095號函,為落實光纖入戶政策,建築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並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應取得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