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3 | 本案係屬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 4 | 本工程依據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辦理。 |
| 5 | 本案面臨未開闢計畫道路將依內政部102.2.6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辦理,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自行開闢完成3.5公尺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施工完成排水系統及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
| 6 | 騎樓地面積:61.83㎡(其中25.35㎡計入法定空地)。 |
| 7 | 本案併案申請簡易水保申報,於民國110年4月9日府水保字第1100066664號函核准在案。 |
| 8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