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沿街步道空間面積:16.10㎡;其他面積:66.73㎡;基地面積合計:82.83㎡。 |
3 | 本案係屬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4 | 依內政部營建署102.1.14營署建管字第1010084663號函辦理,本案為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得免設置無障礙室外通路。 |
5 | 本案已經指定建築線且未完成闢建之8.0公尺計劃道路,依內政部102.2.6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條文設置。 |
6 | 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留設沿街步道空間獎勵最大容積率:180%,本案設計計算178.27%<180%。 |
7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8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9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