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騎樓地(已建):87.96㎡、騎樓地(當空地):33.68㎡、騎樓地合計121.64㎡。 |
3 | 本案工程造價:5,000*(1036.54+85.8陽台面積=1122.34)=5,612,000元,雜項工作物:造型框架:472,000元,總工程造價:6,084,000元。。 |
4 | 污水排放管納入[促進民間參與苗栗縣竹南頭份(包括高速公路頭份交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計畫],詳109年9月24日府水道字第1090191794號函。 |
5 | 本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先完成基金提撥;完工時應檢附成立公共基金帳戶存款證明及切結書。 |
6 | 本案為無障礙建築物,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空間。 |
7 | 本案為依基地綠化及基地保水設計之建築物。 |
8 | 本案依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之建築物。 |
9 | 本案雜項執照工程內容及工程造價不得作為土地改良驗證審核之依據。 |
10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11 |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9年3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21095號函,為落實光纖入戶政策,建築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並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應取得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