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3 | 本案併案申請拆除執照(108栗商建苗拆字第 00010號),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應提示拆除廢物及開挖廢棄土之廢棄物管制卡或廢棄物解除列管文件。 |
4 | 本案基地已領有(102)栗商建苗使字第00123號使用執照。 |
5 | 本案依苗栗縣政府民國101年07月06日苗市建字第1010013500號函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在案。 |
6 | 本案依苗栗縣政府民國101年08月24日府地劃字第1010170161號函領有架橋完竣同意核備。 |
7 | 原有總樓地板面積30.6㎡,增建363.34㎡,合計393.94㎡。 |
8 | 都市計劃外農舍條文規定:建築面積125.17㎡<330㎡且<(基地總面積1/10=128.8㎡);總樓地板面積363.34㎡<495㎡。 |
9 | 本案係:農發條例修正前(890128含當日)取得農業用地。 |
10 | 本案使用原有10人份污水處理設備。 |
11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