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建築物施工至頂層查驗前應申報昇降設備開工備查。 |
3 | 本案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經常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 |
4 | 本案係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5 | 本案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計案件。 |
6 | 本案係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案件。 |
7 | 本案建築物工程造價4353200元;雜項工程造價265047元;合計4618247元。 |
8 | 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依苗栗縣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規定計算之;允建容積面積:530㎡(基本容積)+41.14㎡*2(△FA)=612.28㎡>610.7㎡(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
9 | 允建容積率612.28/265*100%=231.05%>設計容積率610.7/265*100%=230.45%(ok!) |
10 | 本案係屬建築法定空地1/2綠化案件。 |
11 | 本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先完成基金提撥;完工時應檢附成立公共基金帳戶存款證明及切結書。 |
12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