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3 | 配合本府107年1月5日府商建字第1070003935號函營建工地施工圍籬型式整體化之政策,採用鋼板出場標準色之「煤灰色」為統一圍籬之顏色。 |
| 4 | 本案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5 | 本案留設沿街步道空間面積:99.63㎡。 |
| 6 | 【基地面積】騎樓地面積:37.76㎡,其他面積:205.35㎡(含沿街步道面積:99.63㎡),總計基地面積:243.11㎡。 |
| 7 | 【停車空間】室內停車面積(1輛):42.35㎡。 |
| 8 | 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規定,本案法定容積率150%+沿街步道退縮面積99.63㎡,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199.26㎡取72.93㎡,最大允建合計437.6㎡,最大允建容積180%,本案設計容積13.64%小於最大允建容積180%。 |
| 9 | 本案臨8M未完成闢建之計畫道路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自行開闢完成3.5公尺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施工完成排水系統及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
| 10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