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3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
| 4 | 道路退縮地239.39㎡,道路佔用地140.98㎡。 |
| 5 | 本件為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取得之農地,取得日期為99年6月9日。 |
| 6 | 本案之無農舍證明字號:104年5月6日頭鎮農字第1040011090號。 |
| 7 | 本案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字號:104年5月5日頭鎮農字第1040010223號。 |
| 8 | 本案之農民資格審查證明字號:104年6月30日府農農字第104號。 |
| 9 | 本案之簡易水保申請於105年2月1日府水保字第1050024655號函核准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