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3 | 本案耕地於民國89年1月28日農發條例修正後取得之土地。 |
| 4 | 有無現有農舍證明書字號:苗竹鎮建字第1040017414號,104年7月23日。 |
| 5 | 農舍申請人資格證明:府農農字第1040177376號,104年8月25日。 |
| 6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字號:造鄉農字第1040007807號,104年7月22日。 |
| 7 |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核准函:府水保字第1040266072號,104年12月21日。 |
| 8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