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3 | 本案為農業發展條例實施後取得之農地。 |
4 | 確無農舍證明核准文號:苗栗市公所105年3月23日,苗市工字第1050004582號函。 |
5 | 農業使用證明書核准文號:苗栗市公所105年3月25日,苗市產發字第1050005527號函。(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
6 | 農民資格核准文號:苗栗縣政府104年10月6日府農農字第1040208297號函。(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9月30日函訂之申請人審查符合規定。) |
7 | 簡易水土保持審查:苗栗縣政府105年5月12日府水保字第1050099622號函,業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7條審核完竣。 |
8 | 基地面積:2500㎡。 |
9 | 允建最大投影面積:2058.4*10%=205.84㎡農舍用地面積(最大投影面積):137.95(建物投影)+67.44(水保設施)=205.39㎡<205.84㎡ |
10 | 一層樓地板面積122.4㎡<330㎡。總樓地板面積267.3㎡<495㎡。 |
11 | 建物造價267.3*5000元=1,336,500(總工程造價))。 |
12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