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本工程為農舍用建築。 |
| 3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4 | 依實施區域計畫法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百分之1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 |
| 5 | 本工程係農發條例修正前(890128)取得農業用地。 |
| 6 | 大湖鄉公所有無現有農舍證明書:103年11月13日大鄉建字第1030013770號。 |
| 7 | 大湖鄉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103年10月03日大鄉農觀字第1030011873號。 |
| 8 | 農民資格審查:104年04月13日府農農字第1040072621號。 |
| 9 | 河川佔用地:16.37㎡。 |
| 10 | 本工程基地因位於鯉魚潭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故自污水排放水應於竣工時檢附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放流水符合其水質標準核可。另本工程排水設施遵依水中字第10550017050號,並無施設於鯉魚潭集水區管轄之土地內,於本次申請建照施設於自有基地範圍內。 |
| 11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