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3 | 本基地係於農業發展條例發佈施行前(89.1.28)取得。 |
| 4 | 有無農舍證明書字號:104年5月19日.104後鎮建字第5454號。 |
| 5 | 農業使用證明書字號:104年5月18日.104後鎮農字第1040005456號。 |
| 6 | 申請人資格審查字號:104年9月16日.府農農字第1040194962號。 |
| 7 | 搭排同意書文號:105年1月15日.苗農水管字第1050020030,依同意函第三條:原則同意函有效期限至106年1月20日止,屆期得展延一次,並於領取使用執照有污水排放事實,補提水質檢測報告及現場照片1式5份送水利會備查,以取得正式搭排同意書。 |
| 8 | 逾期未完成搭排同意書轉換者將終止搭排原則同意函,不得向水利會要求退還已繳之規費。 |
| 9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