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發文字號:頭鎮農字第1040019289號。 |
| 3 | 無農舍證明字號:頭鎮農字第1040019457號。 |
| 4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字號:頭鎮農字第1040012260號。 |
| 5 | 農舍申請人資格證明書字號:府農農字第1040208342號。 |
| 6 | 流水排放證明書字號:苗農水管字第1040020766號。 |
| 7 | 架設通行版橋完竣證明:府地劃字第1040191837號。 |
| 8 | 本案工程造價:316.33+35.33(陽台面積)=351.66㎡*5,000=1,758,000元。 |
| 9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10 | 本案為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之農業用地。 |
| 11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