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原姓名鄧文盛特殊原因民國104年5月15日改名為鄧有勝。 |
| 3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字號: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民國103年11月24日頭鎮農字第1030030249號。 |
| 4 | 無農舍證明字號: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民國103年11月25日頭鎮農字第1030030250號。 |
| 5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6 | 本案係89年1月28日農發條例修正前取得之土地。 |
| 7 | 農舍用地面積14.46*8.22+24.4(水保設施面積)=143.26㎡<1440.36*1/10=144.03㎡符合規定。 |
| 8 | 農業經營用地面積=基地面積(1440.36)-農舍用地面積(118.86)-水保設施面積(24.4)=1297.1m2>1440.36*9/10=1296.32m2o.k |
| 9 | 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核准字號:苗栗縣政府民國104年2月24日府農農字第1040038118號。 |
| 10 | 水保核准文號:104年7月27日府水保字第1040154394號。 |
| 11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