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3 | 農舍申請人資格證明:103年7月15日府農農字第1030148877號。 |
4 | 本土地係農發條例修正後取得(登記日期100年08月16日)。 |
5 | 有無農舍證明核准字號:頭鄉建字第1040003178號函。 |
6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准字號:頭鄉觀字第1040003179號函。 |
7 | 水保通過核准字號:府水保字第1010156225號函。 |
8 | 本工程純屬建築行為,無開挖整地。 |
9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