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3 | 本案件為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之農業用地。 |
| 4 | 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符合規定文號:依據中華民國103年02月10日府農農字第1030027095號。 |
| 5 | 無農舍證明字號:依據中華民國102年09月03日頭鎮建設字第1020022773號。 |
| 6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字號:依據中華民國102年08月22日頭鎮農字第1020022184號。 |
| 7 | 本案純屬建築行為,無涉及開挖整地。 |
| 8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