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本建物為地下二層、地上十二層結構基礎。 |
3 | 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申請獎勵容積:156.44㎡。 |
4 | 依『府商都字第1020214705號函』及『102年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同意容積移轉在案』,接受地移入容積:680.91㎡。 |
5 | 本案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6 | 本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建築物。 |
7 | 建築物施工至頂層查驗前應申報昇降設備開工備查。 |
8 | 本案為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電氣相關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簽署及加蓋職業圖記之電力設備圖說。 |
9 | 本案設置之避雷針設備,於申請開工時應委託電機技師設計並檢具圖說送本府建設局備查。 |
10 | 本案申報開工時應檢送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合格證明及消防圖,並將消防圖乙份自行併入建照核准圖內。 |
11 | 本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先完成基金提撥;完工時應檢附成立公共基金帳戶存款證明及切結書。 |
12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