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
| 3 | 有無現有農舍證明書字號:102年8月27日苗市工字第1020019177號。 |
| 4 | 農地農用證明文號:102年8月29日苗市產發字第1020019121號。 |
| 5 | 本案為增建,故已設置污水處理設備。 |
| 6 | 建蔽率:原有3.08%,增建為9.38%。 |
| 7 | 建築面積:原有20.25㎡+增建41.4㎡=61.65㎡。 |
| 8 | 總樓地板面積:原有20.25㎡+增建165.6㎡=185.85㎡<660㎡...ok! |
| 9 | 本筆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實施後取得之農地,增建依內政部營建署90年5月15日營署字第027648號函規定免受農發條例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