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農舍免建築線指定。 |
| 3 | 本案為農發條例修正前取得之土地,取得日期85年12月21日。 |
| 4 | 本案經苗栗縣苑裡鎮公所102年05月27日苑鎮農字第1020007660號函核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在案。 |
| 5 | 本案經苗栗縣苑裡鎮公所102年05月24日苑鎮建字第1020007635號函核准確無現有農舍證明書在案。 |
| 6 | 本案經苗栗縣政府102年06月04日府地劃字第1020109843號函核准耕作版橋完竣證明在案。 |
| 7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8 | 本案基地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如有辦理地籍分割,應符合建築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並應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辦理變更設計,如有隱匿分割事實查有實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府得撤銷相關建築執照,其法律責任及因撤銷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起造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