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騎樓地退縮計入空地,面積439.27㎡。 |
3 | 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4 | 本案為依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計之建築物。 |
5 | 本案為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6 | 本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先完成基金提撥;完工時應檢附成立公共基金帳戶存款證明及切結書。 |
7 | 本案為苗栗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建築物。 |
8 | 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為878.54㎡;苗栗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為652.57㎡;允建容積率285.26%,實設容積率275.05%。 |
9 | 於地下貳層增設停車位編號:31號~41號,計11輛;於地下壹層增設停車位編號:42號~71號,計30輛,合計41輛為供公眾使用。 |
10 | 增設機車位應設41輛,實設41輛。 |
11 | 本基地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已領有(99)栗商建頭建字第00257~00269號建造執照,今繳回重新申請。 |
12 | 建築物施工至頂層查驗前應申報昇降設備開工備查。 |
13 | 本案為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電氣相關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簽署及加蓋職業圖記之電力設備圖說。 |
14 | 本案設置之避雷針設備,於申請開工時應委託電機技師設計並檢具圖說送本府建設局備查。 |
15 | 本案申報開工時應檢送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合格證明及消防圖,並將消防圖乙份自行併入建照核准圖內。 |
16 | 本案結構計算書圖尚未檢附,應於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始得申報開工。 |
17 | 本案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地下1.2層增設停車空間 41 輛供公眾使用。 |
18 | 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