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本案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並於使用執照申報時檢附施工中及竣工照片。 |
| 4 | 本案留設沿街步道空間面積:99.14㎡ |
| 5 | 【基地面積】騎樓地面積:38㎡,其他面積:205.11㎡(含沿街步道面積:99.14㎡),總計基地面積:243.11㎡ |
| 6 | 【停車空間】室外停車面積(1輛):15㎡ |
| 7 | 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規定,本案獎勵最大容積率為180%『本案115.36%<180%OK!』. |
| 8 | 本案臨8M未完成闢建之計畫道路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自行開闢完成3.5公尺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施工完成排水系統及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
| 9 | 本案營造廠於110年07月01更換主任技師為林季甫(檢附相關資料) |
| 10 | 本案適用109年08月14日府商建字第1090162094號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建產業之衝擊,有關建照期限之延長,做下列紓困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故此案適用此規定自動延長建築期限一年。 |
| 11 |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依據苗栗縣政府消防局函中華民國111年01月12日苗消預字第1110000697號,核准符合規定。 |
| 12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