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公共安全申報。 |
| 4 | 本案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 5 | 本案為依無障礙建築物設計使用設施之案件。 |
| 6 | 本案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之建築物。 |
| 7 | 本案為綠建築之基地綠化、綠建材及建築節約能源設計之案件。 |
| 8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 |
| 9 | 騎樓沿街步道面積36.33㎡,計入空地。 |
| 10 | 工程造價:27,067,560(建築物)+2,356,100(雜項工作物)=29,423,660元。 |
| 11 | 本基地已領有貴府於111年1月21日府水保字第1110016279號函「苗栗縣大湖鄉新湖839地號等6筆土地醫院新建工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完工證明。 |
| 12 | 本案於第3次變更設計時,因筆誤將總樓地板面積誤繕為4454.14㎡,今併竣工時修正為4455.14㎡。 |
| 13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