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本案係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4 | 本案係無障礙使用設施案件。 |
5 | 本案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計案件。 |
6 | 本案應設置2個10人份汙水處理設備。 |
7 | 本案係屬建築基地法定空地1/2綠化案件。 |
8 | 本案騎樓退縮地面積51.34m2(當空地使用)。 |
9 | 本案騎樓沿街步道退縮地23.75m2(當空地適用)。 |
10 | 本案應設法定車位3輛,(停車繳納代金2輛共614614元,含1輛無障礙車位),於使照申請時繳納完成。 |
11 | 本案工程造價3,070,200元;雜項工作物196,705元,合計3,266,905元。 |
12 | 允建容積率:446.16/221.48=2.0144*100%=201.44%>設計容積率:444.03/221.48=2.0048*100%=200.48%(OK)。 |
13 | 110年7月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4758400號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富晟營迼有限公司晉升乙等綜合營造業、變更專任工程人員為林季甫,變更內容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 |
14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15 | 本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核准於111年05月16日,文號為苗消預字第111000712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