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沿街步道空間當空地面積37.8㎡。 |
| 4 | 本案係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案件。 |
| 5 | 本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建築物。 |
| 6 | 本案係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案件。 |
| 7 | 本案適用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獎勵規定增加樓地板面積75.6㎡。 |
| 8 | 本案允建最大容積樓地板面積為1635.5+75.6=1711.1㎡。 |
| 9 | 本案設計容積面積1704.04㎡<最大容積面積1711.1㎡。 |
| 10 | 本案設計容積率208.38%<最大容積率209.24% |
| 11 | 樓地板工程造價11,156,000元,陽台工程造價737,000元,雜項工程造價530,000元,合計工程造價12,423,000元。 |
| 12 | 本案領有申請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消防局核准文號:110年7月16日苗消預字第1100009441號函。 |
| 13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14 | 併案申請使用執照謄本15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