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4 | 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公共安全申報。 |
5 | 沿街步道空間面積143.07㎡當法定空地使用。 |
6 | 騎樓沿街步道獎勵容積率為319.75%,本次新建容積率為312.02%。 |
7 | 本案為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建築物 |
8 | 本案為公寓大廈管理適用條例之建築物。 |
9 | 本案係綠建築之基地綠化、基地保水、綠建材及外殼節約能源設計之案件。 |
10 | 基地面臨未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依內政部102.2.6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辦理。 |
11 | 工程造價=28,361,000元(建築物)+119,000元(雜項)=28,480,000元。 |
12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13 | 本案業經苗栗縣政府消防局110年05月27日苗消預(自)字第1100000362號函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符合規定。 |
14 | 併案申請使用執照謄本43份。 |
15 | 併案更正第一次變更設計申請書內雜項工作物概要表欄位,因筆誤為R.C圍牆L=3.432M,更正為R.C圍牆L=3.6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