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本案係屬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 4 | 本工程依據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辦理。 |
| 5 | 本案面臨未開闢計畫道路將依內政部102.2.6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辦理,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自行開闢完成3.5公尺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施工完成排水系統及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
| 6 | 騎樓地面積:61.83㎡(其中25.35㎡計入法定空地)。 |
| 7 | 本案併案申請簡易水保申報,於民國110年4月9日府水保字第1100066664號函核准在案。 |
| 8 | 領有苗消預字第1100008766號,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函。 |
| 9 | 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