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本案需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留設沿街步道空間,其沿街獎勵容積面積為239.47平方公尺,故其允建容積率為213.92%。 |
4 | 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5 | 本案符合綠建築基準。 |
6 | 本案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 |
7 | 本案併室內裝修審查。 |
8 | 本案苗栗縣後龍鎮海埔里13鄰海埔85-10號(後龍鎮外埔段1943-2地號)由苗栗縣後龍鎮海埔里13鄰海埔85-11號(後龍鎮外埔段1943-4地號)無條件同意留設3.5米寬通路供通行使用。 |
9 | 消防核准文號:建築物新建併案辦理室內裝修於110年05月19日苗消預(自)字第1100000247號函竣工符合規定。 |
10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向建築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11 | 本案變更設計漏繕項目:1.建築面積變更前為423.6㎡,變更後為423.53㎡。 |
12 | 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前1943.61㎡,變更後為1943.54㎡。 |
13 | 設計建蔽率變更前60.0%,變更後為59.99%。 |
14 | 設計容積率變更前200.18%,變更後為200.17%。 |
15 | 工程造價變更前10,269,032元,變更後為10,221,282元。 |
16 | 本案圍牆總長度原為41.29M+40.56M=81.55M併案更正為41.29M+40.56M=81.85M。 |
17 | 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公共安全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