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愈期受罰] |
4 | 本工程係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案件。 |
5 | 消防公文核准函:110年04月01日苗消預字第1100000146號 |
6 | 本案係無障礙設施案件。 |
7 | 本案於108年10月04日辦理公司改選登記,原起造人富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嘉翎,變更後改為富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婉貞。 |
8 | 本案併案申請使用執照謄本21份。 |
9 | 本案係屬供公眾建築物 |
10 | 本案位於後龍鎮維真段45地號(後龍都市計畫區)且係屬建築法規定列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屬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但此案(未達本縣都市設計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應提審議會審議之規模)。由建築師簽證併同建照審議即可。 |
11 | 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公共安全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