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都市計畫加註事項〈詳建築線資料〉 |
| 4 | 依苗栗縣政府105年2月2日(105)苗建師字第006號會議記錄,跨度小於5公尺之RC構造免檢附結構計算書。 |
| 5 | 工程造價:建築物1,169,400元,雜項圍牆37,320元,總計1,206,720元。 |
| 6 | 作業廠房面積175.53㎡,175.53㎡<200㎡非供公眾使用。 |
| 7 | 本案於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垂直檢討作業廠房面積大於150㎡。 |
| 8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苗農水管字第1060020610號之架設橋涵證明函。 |
| 9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愈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