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本案係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 4 | 本案應設置6人份污水設備。 |
| 5 | 允建容積率210.4/99.19=212.11%>設計容積率210.2/99.19=211.91%(ok!) |
| 6 | 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依苗栗縣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規定計算之;允建容積面積:178.54(基本容積)+15.93*2(△FA)=210.4>210.2(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
| 7 | 本案於108年1月8日簡易水土保持核准字號為:府水保字第1080005783號。 |
| 8 | 中茂營建事業有限公司於108年11月15日變更技師,變更前:徐積善;變更後:李新通(詳函發文字號:基府都建貳字第1080273370號)。 |
| 9 | 承造人:中茂營建事業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27日業經經濟部核准名稱變更為寰豐營造有限公司。 |
| 10 | 本案免設置水保竣工,依108年12月13日府水保字第1080372583號函文辦理。 |
| 11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12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