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工程造價11622元整,依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五項、工程造價在新台幣三十萬元者以下免建築師簽證。 |
4 | 騎樓地面積:38.22㎡。 |
5 | 騎樓面積:23.41㎡。 |
6 | 騎樓地當空地面積:14.81㎡。 |
7 | 留設沿街步道面積:3.75㎡。 |
8 | 道路佔用地:18.12㎡,不計入空地。 |
9 | 原建照退縮地面積筆誤為23.73㎡,更正退縮地面積為道路退縮地面積5.61㎡。 |
10 | 原建照申請書備註有列騎樓面積但於建築物概要表漏列騎樓面積23.41㎡,更正將騎樓面積23.41㎡列入建築物概要表內。 |
11 | 原建照建築物高度筆誤為3.6m,更正建築物高度為3.78m。 |
12 | 原建照簷高筆誤為3.45m,更正簷高為3.63m。 |
13 | 簡易水土保持完工核准文號108年9月25日府水保字第1080185117號 |
14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15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