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本案依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之建築物。 |
| 4 | 本案依基地綠化設計之建築物。 |
| 5 | 本案基地自建築線退縮1.5公尺設置人行步道。 |
| 6 | 本案領有107年07月13日府水保字第1070137241號簡易水土保持核定在案。 |
| 7 | 道路佔用地面積:41.62㎡+道路退縮地面積:67.71㎡+其他面積354.89㎡=基地面積464.22㎡。 |
| 8 | 本案領有108年07月25日府水保字第1080143711號簡易水土保持完工證明。 |
| 9 | 併案變更部分立面飾材,檢附變更外殼耗能計算書。 |
| 10 | 併案變更植栽位置。 |
| 11 | 併案變更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原吳裕展技師於108年05月01日離職,變更技師林季甫於108年05月02日就職。 |
| 12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13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