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本工程係屬15層基礎結構設計。 |
4 | 本案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5 | 本案係適用公寓大廈建築物。 |
6 | 本案為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案件。 |
7 | 本案係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案件。 |
8 | 本案為綠建築設計案件。 |
9 | 本案建築物工程造價300,613,449元,雜項工程造價998,715元,合計總工程造價301,612,164元。 |
10 | 本案法定防空避難室面積誤值為0㎡,併案更正為2,371.5㎡。 |
11 | 本案起造人因申請補選董事長變更,故起造人負責人原為歐行健變更為蘇文達。 |
12 | 本案變更室內裝修材料未涉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及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 |
13 | 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公共安全申報。 |
14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15 | 其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