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變更設計併案使用執照:因土地合併分割。 |
| 4 | 變更前地號:新湖段395,396地號。變更後地號為:新湖段395-1地號。 |
| 5 | 原使用基地面積合計137.23㎡。變更後為:沿街步道空間面積19.25㎡,其他面積118.03㎡,基地面積合計:137.28㎡。增加0.05㎡。 |
| 6 | 原建蔽率59.99%。變更後為59.97%,減少0.02%。 |
| 7 | 原容積率171.16%。變更後為171.1%,減少0.06%。 |
| 8 | 本工程係屬建築基地綠化,住宿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檢討案件。 |
| 9 | 本案位於山坡地範圍。領有107.06.28府水保字第1070124866號水土保持計畫完工核准函及107.11.20府水保字第1070228576號更正函。 |
| 10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11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有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