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 3 | 本基地係於農業發展條例發佈施行前(89.1.28)取得。 |
| 4 | 有無農舍證明書字號:104年5月19日.104後鎮建字第5454號。 |
| 5 | 農業使用證明書字號:104年5月18日.104後鎮農字第1040005456號。 |
| 6 | 申請人資格審查字號:104年9月16日.府農農字第1040194962號。 |
| 7 | 搭排同意書文號:105年1月15日.苗農水管字第1050020030,依同意函第三條:原則同意函有效期限至106年1月20日止,屆期得展延一次,並於領取使用執照有污水排放事實,補提水質檢測報告及現場照片1式5份送水利會備查,以取得正式搭排同意書。 |
| 8 | 逾期未完成搭排同意書轉換者將終止搭排原則同意函,不得向水利會要求退還已繳之規費。 |
| 9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造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